1、如果對方認可,則無需舉證;
2、可以提供證人證言;
3、可以保留相應的租房證明,以租期來證明;
4、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裡注明“分居協議”,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5、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确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