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對于臨期産品的界定,目前還沒有明确的國家标準。小編有些朋友想了解更多關于臨期産品的内容,那麼,臨期産品可以售賣嗎?臨期食品的銷售形式是什麼?
臨期産品可以售賣嗎
臨期産品可以售賣,商品到了臨期狀态,對消費者的吸引力就大大減小,因此,我們在賣場經常會看到處理臨期品的行為。
臨期食品的銷售形式:
1、大中型商場超市和有條件的其他食品經營者應設置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或專櫃,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或“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櫃”字樣;
2、未設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或專櫃的,待售的臨近保質期食品上應有統一的“臨近保質期食品”标簽;
3、與其他商品一起捆綁搭售的食品臨近保質期時,必須标明“臨近保質期食品”。捆綁搭售時,不得隐藏該食品的生産日期和保質期。
臨期多久的商品不可以銷售
商品臨期不能售賣的時間根據保質期和商品種類不同而有所不同。
1、保質期不同:保質期大于300天,剩餘保質期時長小于保質期十分之一時長,禁賣;保質期小于等于300天,剩餘保質期時長小于30天,禁賣。
2、商品種類:嬰幼兒牛奶粉、嬰幼兒羊奶粉、特殊配方奶粉剩餘保質期時長小于180天,不得售賣。嬰幼兒輔食、嬰幼兒營養品、嬰幼兒調味品、嬰幼兒零食剩餘保質期時長小于90天,不得售賣。普通商品剩餘保質期小于保質期時長的十分之一或30天(最低30天)禁止銷售。
界定“臨期品”的規定:
食品保質期為一年以上的,期滿之日前45天;
保質期為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期滿之日前20天;
保質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滿之日前15天;
保質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滿之日前10天;
保質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滿之日前5天;
保質期少于15天的,期滿之日前1至4天。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産經營緻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标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産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産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産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産經營标注虛假生産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産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産品配方、生産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産;
(七)以分裝方式生産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産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産食品,或者生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産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産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産食品相關産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相關産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