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父母出資房産歸誰所有? 随着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在婚姻家庭的觀念上也不斷變化,離婚作為一種家庭解散的形式,已成為一個社會的普遍現象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家庭是構成社會的細胞人們如果因婚姻家庭的問題發生糾紛,沒有得到及時公正和妥善的處理,其後果不僅僅不僅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體,而且還會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當前家庭最主要财産為房産,房産大多為按揭貸款,使得離婚房屋分割複雜,下面為簡單簡紹離婚房屋分割的一些常見情行形,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婚前買房父母出資房産歸誰所有?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婚前買房父母出資房産歸誰所有
随着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在婚姻家庭的觀念上也不斷變化,離婚作為一種家庭解散的形式,已成為一個社會的普遍現象。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家庭是構成社會的細胞。人們如果因婚姻家庭的問題發生糾紛,沒有得到及時公正和妥善的處理,其後果不僅僅不僅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體,而且還會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當前家庭最主要财産為房産,房産大多為按揭貸款,使得離婚房屋分割複雜,下面為簡單簡紹離婚房屋分割的一些常見情行形。
婚前買房
出資情況 |
房屋産權登記 |
司法實踐 |
一人出資 |
結婚前取得房屋産權,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名下,并還清個人貸款或全款買房 |
認定為出資方的個人财産 |
結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但婚後取得房本,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名下 | ||
結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銀行申請貸款,房屋登記在該方名下,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還貸 |
認定為産權登記方的個人财産,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貸款及房屋相對應的财産增值部分屬于共同财産;尚未償還的貸款視為産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 | |
房屋登記在非出資方名下 |
通常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以對方名義購房,若無特殊情況,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有證據證明出資方明确表示歸登記一方個人所有,按産權登記方個人财産處理。 | |
雙方出資 |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
同居生活期間購房,按一般共有财産處理;婚後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
房屋登記在夫、妻一人名下 |
同居生活期間購房,按一般共有财産處理;非同居生活期間購房,按照共同财産處理還是按照借款或贈與處理,視具體情況而定,法官綜合考慮購房背景、出資數額等因素,以公平原則作出認定。 |
婚後買房
出資情況 |
房屋産權登記 |
司法實踐 |
以夫妻共同财産購房 |
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 |
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
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 | ||
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
夫妻離婚時不能簡單地完全按照登記情況将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财産。法院重點審查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真實意思确實是将購買的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應将該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财産,由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暫時管理;如果真實意思并非将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将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财産處理。 |
父母出資買房
婚前:
出資人 |
房屋登記 |
司法實踐 |
一方父母全資出資 |
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
認定為産權登記方婚前個人财産 |
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 |
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
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離婚時一般将房産判歸産權登記方所有,由該方支付剩餘貸款。對婚内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包括本金與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産權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
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父母明确表示贈與登記方或夫妻雙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 |
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
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若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額,則按照雙方約定享有房屋産權。若雙方對共有方式未進行約定,視為等份共有。 | |
雙方父母均出資 |
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或雙方名下 |
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 |
婚後:
出資人 |
房屋登記 |
法律規定 |
一方父母全資出資 |
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
有協議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
登記在對方子女名下或雙方子女名下 |
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但協議明确約定贈與一方的除外。 | |
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支付首付款),夫妻雙方共同還貸 |
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或雙方子女名下 |
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對方子女的贈與,但有協議明确約定贈與一方的除外。 |
雙方父母均出資 |
登記在一方名下 |
按照夫妻共同财産處理。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登記在雙方名下 |
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法條鍊接
《民法典》婚姻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确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确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确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财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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