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定是車輛的持有人在持有車輛滿3年以上前提,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時候,可以申請保留車牌6個月,此期間原車主可以購買其他車輛申請使用保留的車牌。
2、《機動車登記規定》:
3、第五十二條 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後,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号牌号碼。
4、申請使用原機動車号牌号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後六個月内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