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最長時間限制。延長工作時間,通常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特别情況下不得超過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41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第4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财産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産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産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