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八分鐘,知曉财稅事。大家早上好,今天是2019年1月9日星期三,我是主播千納,下面請您享用由《億企學會》APP為您準備的财稅早餐。
今天億企學會菌帶大家一起學習出口退稅會計應該知道的幾個知識。
第一個問題:出口退稅企業如何理解和計算“免、抵、退”稅?
我們知道“免、抵、退”稅是稅收的一種形式,《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财稅〔2002〕7号)規定:生産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以下簡稱生産企業出口)自産貨物,除另行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對生産企業出口非自産貨物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這裡大家要注意的是,“免、抵、退”稅是指生産企業出口自産貨物使用的退稅方法,而“免、退”稅是指不具有生産能力的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勞務使用的退稅方法,簡單理解就是:生産型出口企業,增值稅計算實行“免、抵、退”制度,對應的申報系統是“生産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而外貿型出口企業,增值稅計算實行“免、退”制度,對應的申報系統是“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這兩者稅收征管對象和計算方式上具有明顯區别,不能混淆了哦。
那麼,如何理解“免、抵、退”稅三個字的含義呢?
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産企業出口的自産貨物,免征企業生産銷售環節的增值稅,注意如果是内銷的産品,就要按不含稅銷售額*17%計算增值稅銷項稅;“抵”稅,是指生産企業出口的自産貨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内銷貨物的應納稅款;“退”稅,是指生産企業出口的自産貨物在當期内因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而未抵頂完的稅額,經主管退稅機關批準後,予以退稅。
“免”稅和“退”稅比較容易理解,而“抵”稅的過程相對比較複雜一點,這也是在政策概念困擾大家的地方,那麼,“抵”稅到底是怎麼“抵”的?
“抵”稅實際是一種抵頂制,在實踐中,大多數企業的銷售都是既有出口,又有内銷,所以當期出口産品所實際消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實際難以準确辨析,稅收實踐就采用了人為确定退稅率,并且首先以計算出來的當期免抵退稅額抵頂内銷産品應納增值稅的簡易處理,實際是簡化了增值稅征納環節的征稅、退稅過程。
但是抵頂過程可能存在兩種情況:
一、不需抵扣,當計算的内銷部分應納稅額小于零,這時實際上不需要抵頂,所以當期應退還全部出口應退稅額,企業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正;
二、計算出的内銷部分應納稅額為大于等于零,這時就先以出口應納稅額抵頂,抵頂的結果也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抵頂之後當期不需要再納稅,即抵頂有餘,但是還有未抵頂完的應退稅額,這時就将未抵頂完的應退稅額退還企業,這部分應退稅款在金額上等于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這種情況下抵頂金額等于名義應退稅額(即免抵退稅額)與實際退稅額之間的差額,這種情況下期末無留抵稅額;另一種情況是抵頂之後,還應該繳納一定數額的增值稅,即不足抵頂,這意味着當期應退稅額已經全部抵頂應納稅額,而且還有未抵頂完的稅額。
所以“财稅〔2002〕7号”規定為:“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抵”稅,是指對生産企業出口自産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内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這其實可以理解為在實踐中,“免、抵”兩個環節是同步進行的,免抵之後再确定是否應退以及應退多少稅額。
“免、抵、退”稅應該如何計算呢?
(1)當期應納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内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2)免抵退稅額: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彙人民币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其中:
(3)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
①如當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②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根據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期末留抵稅額”确定。這實際是一組當期實際應退稅額的判斷公式。采用的思路是: 當期應退稅額=MIN[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即取二者中較小的一個)。
我們再來思考一個問題:出口企業的财務人員在申報出口退稅時會遇到自己折算的FOB價(也就是離岸價)與電子口岸中的不一緻,這是咋回事呢?
我們知道,海關在統計進出口财稅通貨物金額時,是采用人民币和美元兩種貨币進行統計,如果有采用這兩種貨币之外的貨币報關的,海關會根據适用彙率折算為人民币和美元進行統計。
根據規定,“進出口财稅通貨物的價格以其他外币計價的,應當分别按照海關征稅适用的各種外币對人民币的計征彙率和國家外彙管理部門按月公布的各種外币對美元的折算率,折算成人民币值和美元值進行統計”。也就是說,不管采用什麼币别報關的,海關在統計為人民币金額時是按進出口月份(出口以出口日期為準,進口以申報日期為準)固定日期的人民币彙率進行統計;在統計為美元金額時則是按進出口月份上個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外彙局發布的《各種貨币對美元折算率》中的各币别折算美元的折算率來統計。
因此,電子口岸和稅局端的美元離岸價是按出口月份上個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的彙率折算而來的。
而我們出口企業在處理出口報關單時,是以出口月份1号或第一個工作日人民銀行發布的外彙牌價即中間價進行折算,這樣就會因海關統計彙率與企業彙率不一緻造成企業所申報的FOB金額與稅務局審核系統中的不一緻。不過這個不一緻大部分地區是允許的(除非超5%),如果遇到稅局非要我們按稅局的離岸價申報,則企業可以直接在電子口岸中查詢“海關統計美元價”,以該金額進行退稅申報。
當然了,電子口岸中的統計美元價并不總是準确的,有時候海關會統計錯誤,如果遇到因統計錯誤造成的則需要找海關重新傳輸準确的數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