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沒有到期可以提前更換。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應當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申報換領新證,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舊證有效期滿前将新證發給本人。
若提前時間超過規定的時間隻能按丢失、損壞等原因補領。而且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而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
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丢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