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中的五刑制度是隋《開皇律》中首次确立的,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種基本的法定刑罰。具體如下:
1、 笞刑,即用法定規格的荊條責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輕的一等,用于懲罰輕微或過失的犯罪行為。
2、杖刑,即用法定規格的“常行杖”擊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五十至一百分為五等,每等加十,稍重于笞刑。
3、徒刑,即在一定時期内剝奪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強迫其戴着鉗或枷服勞役,自一年至三年分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種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懲罰勞動。
4、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邊遠地區,強制其戴枷服勞役一年,且不準擅自遷回原籍的一種刑罰,自二千裡至三千裡分為三等,每等加五百裡,是僅次于死刑的一種較重的刑罰。婦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勞役三年。
5、死刑,即剝奪犯人生命的刑罰,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種,分為斬、絞兩等,絞因得以保全遺體而稍輕于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