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軍賦、組織軍訓、執行軍法。
1、管理軍賦
國家的軍賦,在周代包括兵役和軍用物資。如《漢書-食貨志》所說古者“賦共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這裡的“士徒”指服兵役的将士和徒兵,“車馬、甲兵”則為軍需物資。司馬管理軍賦,并不是隻掌管其使用,而是從制定軍賦标準到征收運送,直至調配使用均由其負責。
2、組織軍訓
在原始社會末期,氏族武裝臨時召集,作戰人員未經訓練而應戰,其作戰方式十分簡單,作戰的技巧來自狩獵經驗的積累。夏商時期軍隊也多是臨時召集,同樣也沒有形成一套訓練體制,隻是通過田獵來提高軍隊的作戰技能。
3、執行軍法
“司馬”作為全國軍隊的最高管理官,除管理國家軍賦和組織軍事訓練外,還是軍法的執行者。如《周禮-大司馬》:“司馬建旗于後表之中,群吏以旗物鼓铎镯铙,各帥其民而緻。質明、弊旗,誅後至者”,“群吏聽誓于陳前,斬牲以左右徇陳曰:不用命者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