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無關于“淨身出戶”的直接規定,隻是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權進行了規定:《婚姻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到,在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有過錯方給予損害賠償,但是,并不能依據本條要求過錯一方淨身出戶。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無關于“淨身出戶”的直接規定,隻是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權進行了規定:《婚姻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到,在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有過錯方給予損害賠償,但是,并不能依據本條要求過錯一方淨身出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