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平衡原則是指:通過法律的權威協調各方面的沖突因素,使相關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礎上達到合理的優化狀态。利益沖突在一般情況下可依靠社會自發調整而解決。
随着利益的多元化以及利益需求的無限化,使得利益沖突已超過社會自發調整的範疇。法律作為解決利益沖突的一項有效手段就産生了。法律對相互沖突的利益進行調整,對利益的先後順序、上下位階予以安排,并為各種利益評價問題提供答案,也即在人們追逐利益之前就提供了一系列的評價規範。
法律依據穩定的評價規範對利益沖突進行化解,使法律成為一項兼具穩定性和有效性的利益沖突化解機制,使得沖突各方在利益關系中處于平衡狀态。具體到專利法領域,則需要由法律對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與與專利權有關的利益關系人的正當利益,以及專利權人合法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産生的利益沖突進行化解,使之處于利益平衡狀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