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是由所有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以保障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為實現債權人的破産程序參與權,讨論決定有關破産事宜,表達債權人意志,協調債權人行為的破産議事機構。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産法》第59條,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債權尚未确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确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對債務人的特定财産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