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馬上就是3月15日了,而一般這天網上會出現很多産品,而這些産品大部分都是有質量問題的,也有相關人員出現宣傳關于打假的知識。對此,不少人都好奇:3月15号是什麼日子呢?到底每年3月15日是幹嘛的日子啊?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這個節日。
3月15号是什麼日子
315打假日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在我國又叫打假日。目的在于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内得到重視,以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另外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分别是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确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該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并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且其主題是“凝聚你我力量”。
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後應通過哪些途徑?
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争議可通過以下五種辦法解決:
(1)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消費者協會調解,當然這種調解是自願的且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維權可從第一級至第五級跨級反映,但不能由第五級至第一級越級倒找。
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哪些?
1、對可能危及人身、财産安全的商品和服務,不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确的警示,不說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2、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财産安全造成危害的,不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不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3、經營者不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對産品和商品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4、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不作出真實、明确的答複;
5、不明碼标價;
6、經營者不标明其真實名稱和标記;
7、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8、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
9、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10、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诽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的;
11、生産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12、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