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法院在子女去世的情形下,賦予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對随另一方生活的孫子女的隔代探望權,并無不當,也無損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的權利。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法院在子女去世的情形下,賦予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對随另一方生活的孫子女的隔代探望權,并無不當,也無損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