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時間,有不少商戶都遭遇到了職業打假的煩惱。
比如前幾天重慶一名老人賣出了150碗“三無”熟肉,被判罰近5萬元;
再比如三月下旬的時候,甘肅甘南州的一位商戶操到一位顧客下單80斤羊肉,然後被索賠7萬元,原因同樣是“三無産品”,對方要求退一賠十。
我相信類似案件肯定不在少數,隻是有些被媒體曝光,有些沒有被媒體曝光而已。
而且最近一段時間這種職業打假呈現出了有組織有預謀的起訴,這幫人很有可能跟之前的商标侵權案有關。
前段時間潼關肉夾馍、逍遙鎮胡辣湯等都被一些人惡意投訴侵權,最後因為權威媒體出來發聲,這種侵權行為才有所收斂。
而現在這幫人很有可能又将黑手轉向一些小商戶的“三無産品”。
這需要提醒一下大家,這些黑手除了伸向食品領域之外,對于大家超範圍售賣一些食品,也很有可能成為他們盯上的對象,比如大家超範圍銷售紅牛就可能帶來很大的麻煩。
前幾年山東就曾經發生過一個事件,青島一個小賣部隻因在網上賣了一瓶紅牛飲料,結果被客戶舉報,最後遭到當地食品監管部門的處罰,一罰就是5萬塊錢,這罰款可能比他店裡面所有戶加起來都要多。
我們先簡單地了解一下事情的經過。
山東青島的吳先生在小區附近開了一家便利店,這個便利店日常經營馬馬虎虎,隻能勉強賺個辛苦費。
為了增加更多的收入,吳先生就開通了線上平台網購功能,但正是這個網購給他帶來了很大的麻煩。
2018年的一天,有一名顧客在網上下訂單,在吳先生的便利店裡面購買了一瓶紅牛飲料。
但是這個客戶購買飲料之後,卻以飲料屬于功能性飲料,而吳先生的便利店未獲得保健食品的經營範圍為由,要求吳先生給他5000塊錢的好處費,要麼就起訴到監管部門。
估計當時吳先生也覺得自己隻不過是賣了一瓶普通的紅牛,有什麼大不了的事情,所以根本沒有當回事,沒有同意給對方支付5000塊錢。
最後這名顧客真的将吳先生舉報到了當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接到舉報之後,青島食監局工作人員到吳先生的便利店進行核實調查數據,最後做出5萬元的處罰決定。
吳先生知道售賣紅牛屬于超範圍經營,所以被罰他是認可的,但是對于5萬塊錢的罰款,他并不認同。
吳先生認為雖然他違規銷售紅牛,但是在網上隻賣了一瓶,其影響和帶來的社會後果并不是很嚴重,所以5萬塊錢的處罰太重,希望能夠減輕處罰。
但是當地食監局并沒有采納吳先生的意見,最終仍然堅持給予5萬元的處罰,最後吳先生隻能将當地食監局起訴到法院。
但是經過一審,二審法院的審理,最終都駁回了吳先生的上訴,維持食監局5萬塊錢的處罰決定。
而法院給出的法律依據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産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貨值金額不足1萬的,處5萬元以下10萬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雖然吳先生強調自己事前并不知情,還強調他隻是賣了一瓶,但他并沒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所以當地主管機構本着“食品面前無小事”的态度,給他出具罰款5萬的決議并無不妥的地方。
怎麼看待這個事情?
至于這個事情誰對誰錯,我們在這不做評論,雖然吳先生聲稱他隻賣了一瓶紅牛飲料,但事實是否真的如此,我們沒看到相應的證據,所以我們無法作出判斷。
但基本可以确定的是,顧客在網上購買一瓶紅牛飲料之後,反過來把商家投訴到當地監管部門,肯定屬于釣魚購物。
現在有一些職業釣魚購物的團夥,他們專門據收集商家的各種漏洞,然後利用這種漏洞進行舉報或者威脅,要求商家乖乖給他們交一些好處費,如果商家不給,他們随時可能把商家起訴到監管部門。
雖然這些釣魚購物非常可惡,但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他們并無違法的地方。
從食品的定義來看,紅牛确實是屬于保健功能性的飲料,屬于保健品,而經營保健品是必須取得相應的許可範圍才可以正常售賣。
但是我覺得不論是對于吳先生還是對于其他開便利店的小商家來說,相信絕大多數人都沒有意識到紅牛是一款保健品,大多數人都覺得這隻是一款普通的功能性飲料。
而且從紅牛的相關廣告來看,他們對外宣傳大多時候都定義為一款功能性飲料,所以不論是消費者還是商家都很難把紅牛跟保健品聯系在一起。
但從紅牛本身的包裝來看,它确實明确提到這是一款保健品,這點是沒有争議的。
所以吳先生的便利店沒有相關許可範圍而擅自售賣保健品被處罰可以理解,而且也沒有什麼不妥的地方。
但是處罰5萬塊錢是否過高,值得商榷。
吳先生已經辦理了食品經營許可證,他這種并不是無證經營,而是經營超過了許可範圍。
那處罰的标準就應該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來處罰。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而且在現實當中有一些地方的便利店違規銷售紅牛的處罰标準,其實也是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來執行。
比如之前廣東也曾經發生過一個案例,一個便利店被舉報違規銷售紅牛,但是在廣東當地監管部門介入之後認為,便利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上沒有銷售保健品的項目,屬于違規銷售,所以按照《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被罰6000元,沒收了1000多元的貨物,内有紅牛和勁酒。
所以對于便利店沒有相關經營許可而擅自售賣紅牛的行為,我認為罰沒物品,另外處1萬以内的罰款會更合理一些,超過一萬那就有點太過重了。
但不管最終監管部門的處罰力度是多少,在這要給衆多開便利店的商家一個建議,在售賣紅牛或者勁酒等一些功能性飲料、酒類的時候,大家一定要弄清到底是普通的飲料還是保健品。
如果是保健品一定要在營業執照經營範圍以及食品經營許可證上載明包含保健品,要不然就屬于超範圍經營,到時被職業打假人盯上,然後被舉報罰款就隻能吃啞巴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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