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婚姻法》,《繼承法》及2006年12月29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未成年人可從以下途徑取得屬于他們自己的合法财産;
2、通過接受贈與而取得的财産;
3、通過法定義務人所盡撫養義務而取得的撫養費;
4、通過小作者的創作活動取得的稿酬;
5、通過自己的特殊技能而取得的演出收入;
6、通過國家政策明文規定給未成年人的财物而取得的财産;
7、通過發明創造獲得的科技獎勵而取得的财産;
8、通過繼承遺産而取得的财産;
9、通過人身受到損害而享有追償權而取得的财産等;
10、由于未成年人因其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所以,他們隻能行使與其年齡,智力相适應的行為,否則,該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