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合同無效的舉證責任也是遵循這個原則的,在這一原則下,主張合同無效的一方對其主張的事實負擔舉證責任,當其主張的事實在法律上處于真僞不明的狀态時,由其承擔不利後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如果其不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則由其承擔不利後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的理解與适用》第五條規定:
“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争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對代理權發生争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