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适用房與公有住房的區别在于定義不同,說明如下:
1、公有住房是指由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産權歸國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設,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業建設的住宅,向本企業職工出租、出售。
2、經濟适用住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産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适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于市場價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夠适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單套面積設定及其建築标準上強調住房的實用效果。經濟适用住房的價格按建設成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