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股權代持,也被稱為委托持股、隐名持股、股權挂靠,是指實際出資人(即被代持人)與名義出資人(即代持人)以協議或其它形式約定,由名義股東以其自己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由實際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并享有投資權益的一種權利義務安排。
雖然股權代持帶有隐藏真實股東身份的因素,但其在法律層面上是受到認可和保護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争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