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所有人必須填寫機動車檢驗标志申請表,并攜帶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證、車船稅或免檢證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免檢标志。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免檢車輛檢驗标志發放時,不會對機動車進行檢驗,而隻會對相關手續、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進行檢驗。按照規定,檢驗标志應當簽發并批注在駕駛證副頁上。
申領檢驗合格标志具體地點:免檢車輛的車主可在30個交警服務窗口附近申請檢驗通标志,如車管所、區、縣(市)大隊交通違章處理窗口、機動車的登記服務站和二手車交易中心。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有關規定:
1、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内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内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内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