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一個人被警察帶走後,家屬們都會焦急萬分,第一件事就是為他辦理取保候審手續,讓他盡快出來。那麼,法律上是如何規定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申請書怎麼寫,如何才能提高取保候審的保釋概率呢?
下面從取保候審的概念、取保候審的适用情形、取保候審的次數、取保候審準備工作、如何寫取保候審申請書、何時提交申請書六個部分詳細介紹一下。
一、取保候審的概念。
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同時又是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經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申請,且交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後,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暫緩關押,予以釋放的一種制度。
取保候審是法律規定的五種強制措施(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中的比較常用的一種。也是最值得嘗試、最有價值的一種。如果取保候審成功,就可以恢複自由。對于個别的案件,辦案機關也會根據案情依職權作出取保候審決定,但在大部分情況下,需要家屬申請後才能啟動取保候審的程序。
二、取保候審的适用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如果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羁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在編寫取保候審申請書時,要結合以上法律規定,綜合起來寫,不能隻寫其中一點,反映出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以及身體情況、家庭情況等,辦案機關也是綜合起來進行評判的。
三、關于取保機會的次數。
整個訴訟階段中,取保候審一共有五次機會。偵查階段有三次,分别是拘留階段一次,批捕階段一次(也稱批捕階段律師意見書),批捕後一次(也稱羁押必要性審理申請書)。在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可以向檢察院申請一次,在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後,可以向法院申請一次。
但取保候審工作的重點在第一個階段,也就是偵查階段。而偵查階段最關鍵的是第一次的拘留期間和第二次的審查逮捕期間,也就是平時所說的“黃金37天”。
四、取保候審申請的準備工作。
取保候審事關當事人的自由,非常重要。要做好以下四個方面的準備工作。
1、收集相關資料。
主要從以下方面收集材料。一是收集行為人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須前往行為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派出所調取。二是收集本人及家庭成員特殊背景的材料,通過戶口本、出生證明、殘疾證等資料,反映行為人家庭情況特殊,需要能夠予以特别關注。三是收集基層居(村)委委員會證明材料(也稱品格證據),證明行為人一向品德品行以及群衆評價材料,說明其本質不壞,純屬初犯偶犯。四是收集住房資産及學曆學位證明等材料,說明行為人有穩定産權住房,符合取保候審穩定住處的條件。
2、調查走訪現場。
調查研究是非常重要的一步,也是客觀了解案情、形成書面材料不可或缺的一步。對于存在犯罪現場的案件,一定要前往犯罪現場察看,了解情況,走訪目擊證人,調取視頻,掌握到第一手的資料和案情。并将現場情況繪制成模拟圖、形成書面說明材料,可以進一步對行為進行分解,形成行為分解圖,作為取保候審的附屬材料。
3、會見溝通聯絡。
應當在羁押後的第一時間會見當事人,會見時以傾聽為主,并适當地提出疑問。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講解法律關于定罪和量刑的規定,進行必要輔導。通過會見,在事件起因、行為動機、行為結果及危害性、悔罪認罪、賠償諒解等方面形成共識。在會見的同時,要向公安機關了解案情,征得公安機關同意後聯絡受害人,聽取受害人的意見,積極化解沖突和矛盾,為形成賠償諒解協議奠定基礎。
4、開展賠償諒解工作。
在公安機關許可的前提下,積極聯系受害方,進行精神撫慰和心理疏導,對受害人遭受的經濟損失積極予以賠償,盡最大努力化解雙方的分歧與沖突,消化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成賠償諒解協議,将有關的協議書、款項支付憑據作為取保候審材料的附件一并提交。
5、拟定取保思路。在以上工作的基礎上,要檢索相關法律規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定罪量刑的認定标準,罪與非罪的分界限,從事件起因、動機、客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當事人悔罪認罪情況,賠償諒解情況等形成取保候審材料。
在提交取保候審材料後,還要争取與公安辦案人員、檢察官、法官見面陳述辯護意見。面對面地溝通,對方對辯護意見的感知将會更直接、更全面。
切忌在沒有做準備工作時,盲目地提出取保申請,僅僅走過程,走形式,浪費取保候審機會!
五、關于取保候審申請書的編寫。
這是一個家屬使用的取保候審模版:
總之,要全面地、綜合地、系統性地編寫申請書,反映情況。既有案件事實,又有法律規定;既有案發過程的解釋,又有事後的悔罪表現;有退贓退賠和受害人的諒解,以及居委會的個人評價;整個材料做到有理有據,入情入理,有說服力和感染力,争取辦案機關的認可和理解。
當然,我隻是舉這個例子進行說明。每個案件都不一樣,具體的取保候審内容要結合具體案情去組織材料。
六、什麼時候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呢?
關于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的具體時間,我建議一定要在了解吃透案情,與辦案機關進行充分溝通後在适當的時候提交,這樣取保候審材料才能有的放矢,有血有肉,有說服力和感染力。我不建議一上來就交,不了解案情地盲目提交,隻能空喊口号,不痛不癢,缺乏說服力。而且草草提交時,辦案人員也沒來得及了解案情,結果自然不會同意。
對于單個人實施的犯罪,一般的拘留期間是7天,加上報捕時間一共是14天的,建議在第3天後向公安機關提交取保材料,在第10天後向檢察院提交取保材料(也稱批準逮捕階段律師意見書)。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犯罪,一般拘留期限是30天的,加上報捕時間一共是37天,建議在第15天後向公安機關提交取保材料,在第33天後向檢察院提交取保材料(也就是批準逮捕階段律師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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