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球:
(1)發球開始時,球自然地置于非持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平坦張開,保持靜止。
(2)發球時,發球員必須以非持拍手将球幾乎垂直地向上抛起,且不得使球旋轉,并使球在離開非持拍手的手掌之後上升至少16公分。球離開手掌到被擊出前不能碰觸任何物體,亦不得以服裝或身體任意部位做出遮擋行為,使接發球員看不見完整的發球過程,若有則判為犯規。
(3)當球從抛起的最高點下降時,發球員才可擊球,之後使球首先觸及發球方台區,然後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再觸及接發球方台區。若球在發球過程中觸碰到球網裝置,必須重新發球。雙打中,球應先後觸及發球方和接發球方的右半區。
(4)從發球開始,到球被擊出,球要始終在台面以上和發球員的端線以外以防桌内發球犯規,而且不能被發球員或其雙打同伴的身體或衣服的任何部分擋住,否則亦視同犯規。
(5)在運動員發球時,球與球拍接觸的一瞬間,球與網柱連線所形成的虛拟三角形之内和一定高度的上方不能有任何遮擋物,并且其中一名裁判員要能看清運動員的擊球點。
2、擊球:
對方發球或回擊後,本方球員應予擊球使球直接觸及對方台區或觸及球網組合後,再觸及對方台區。
3、失分:
(1)未能合法發球。
(2)未能合法還擊。
(3)擊球後,該球沒有觸及對方台區而離開球台。
(4)阻擋。
(5)同一方連擊;
(6)用不符合規則條款的拍面擊球。
(7)運動員或運動員穿戴的任何物件使球台移動。
(8)運動員穿戴的任何物件觸及球網裝置。
(9)非執拍手觸及比賽台面。
(10)雙打運動員擊球次序錯誤。
4、一局比賽:
(1)在一局比賽中,先得11分的一方為勝方;10平後,先多得2分的一方為勝方。
(2)通常在國際正式比賽,單項賽(單打、雙打)采用七局四勝制,團體賽中的單打或雙打采用五局三勝制。在巡回公開賽中的雙打雖然亦為單項賽,但采用五局三勝制。
5、次序和方位:
(1)在獲得2分後,接發球方變為發球方,依此類推,直到該局比賽結束,或直至雙方比分為10平,或采用輪換發球法時,發球和接發球次序不變,但每人隻輪發1分球。
(2)在雙打中,每次換發球時,前面的接發球員應成為發球員,前面的發球員的同伴應成為接發球員。
(3)在一局比賽中首先發球的一方,在該場比賽的下一局中應首先接發球,在雙打比賽的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5分後,接發球一方必須交換接發球次序。
(4)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賽的一方,在該場比賽的下一局應換到另一方位。在決勝局中,一方先得5分時,雙方應交換方位。
6、間歇:
(1)在局與局之間,有不超過2分鐘的休息。
(2)在一場比賽中,雙方各有一次不超過1分鐘的暫停。
(3)每局比賽中,每得6分球後,或決勝局交換方位時,有短暫的時間擦汗.
7、特殊發球規定:
當一個球在發球時碰到網,就要重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