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的擔保人的寫法:
擔保人确認:
擔保人自願為借款人的上述債務向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擔保,擔保範圍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借款本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出借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擔保期限為借條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償還期限屆滿後兩年時止。本擔保是不可撤銷的、不可免除的、連帶和無限責任的擔保責任之擔保。本确認條款的效力獨立于借條,借條無效不影響本确認條款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内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