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循下列規定: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速不得超過4米。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客。在城市道路上,貨運機動車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車廂内可以附載臨時作業人員1人至5人;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攔闆時,貨物上不得載人。如果載客汽車違反上述規定載貨或者載貨汽車違反上述規定載人,則視為客貨混裝。客貨混裝一般會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态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