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權轉讓代持的規定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規定,名義股東将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法股權轉讓代持的規定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規定,名義股東将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