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份之債的對外效力:按份債權或按份債務效力各自獨立,對于按份債權而言,每個債權人僅對自己所享有的債權份額有權請求債務人清償,而無權請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全部債物。
接受超過自己債權份額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對其他債務人應負的債務份額沒有清償義務。
(2)按份之債無内部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1)按份之債的對外效力:按份債權或按份債務效力各自獨立,對于按份債權而言,每個債權人僅對自己所享有的債權份額有權請求債務人清償,而無權請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全部債物。
接受超過自己債權份額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對其他債務人應負的債務份額沒有清償義務。
(2)按份之債無内部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