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幹預為内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範圍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産、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緻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緻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緻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