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最基本的權利可概括為四種: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和參與權,共有54條公約,以下列舉部分公約:
1、每個兒童有固有的生命權,各國應最大限度地确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
2、每個兒童都有自出生起即獲得姓名和國籍的權利;
3、尊重兒童維護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認的國籍、姓名及家庭關系而不受非法幹擾的權利;
4、法庭、福利機構或行政當局在處理兒童問題時,應将兒童的最大利益作為首要考慮事項;
《兒童權利公約》最基本的權利可概括為四種: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和參與權,共有54條公約,以下列舉部分公約:
1、每個兒童有固有的生命權,各國應最大限度地确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
2、每個兒童都有自出生起即獲得姓名和國籍的權利;
3、尊重兒童維護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認的國籍、姓名及家庭關系而不受非法幹擾的權利;
4、法庭、福利機構或行政當局在處理兒童問題時,應将兒童的最大利益作為首要考慮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