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2、在會議前通知各股東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02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将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内通知其他股東,并将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