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雙方共同協商一緻的,可以簽訂協議書,由一方進行撫養。
2、如果協商不成的,而雙方撫養條件基本相同的情況下,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一般是由女方撫養的。
3、如果一方有傳染病的情況下,并且經過長期治療不能好轉的,子女撫養權一般歸無傳染病的一方。
4、如果對方有撫養的條件而不盡撫養義務的,撫養權歸另一方所有。
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原則是有利于子女成長,而子女未滿一歲,顯然是女方撫養更有利于子女成長,所以要争奪撫養權的,需要提供自己一方更利于子女成長的有力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無法随母方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