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産折舊,準予扣除。
第一部分
企業所得稅法對固定資産的界定
企業所得稅上所稱的固定資産,是指企業為生産産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币性資産,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二部分
固定資産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
(一)房屋、建築物: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産設備:10年;
(三)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4年;
(五)電子設備:3年。
【熱點問答】購入使用過的固定資産如何确定折舊年限?
答:對外購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産,凡能夠證明固定資産已使用年限,以上述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作為折舊年限;對于無法證明固定資産已使用年限,由企業根據該固定資産的磨損程度,評估确認尚可使用年限,據此确定折舊年限。
第三部分
不得計提折舊在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産
(一)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産;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産;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産;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産;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産;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産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産。
【熱點問答】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産不得計提折舊,那麼企業承租固定資産(房屋、汽車等),發生的租金應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企業根據生産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産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産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産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産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第四部分
稅前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資産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設備、器具即: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産),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熱點問答】企業于2022年1月購入價值80萬元的二手機械設備,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答:政策中所說的“新購入”的“新”,指時間上的新,是區别于原已購進的固定資産,不是規定非要購進全新的固定資産,使用過的舊的固定資産也可以,隻要購入時間是政策執行期内就可以了。而購入的時間,是以設備發票開具時間為準的,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取得設備的,以設備到貨時間為準。
享受固定資産一次性扣除政策無需備案,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投入使用該固定資産月份的次月填寫相關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就可以申報享受了,另外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23号)的規定留存備查資料,以備稅務機關後續核查時根據需要提供。
年報表填寫
A企業于2021年9月購買價值100萬元的汽車并于當月投入使用,享受固定資産一次性扣除優惠政策,則需要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時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2017年版,2021年修訂)》中《資産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的第11行“(四)500萬元以下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
假設該汽車無淨殘值,會計按照4年計提折舊,稅法規定汽車的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2021年會計累計折舊額=1000000/4/12*3=62500元,2021年10月一般規定計算的折舊額=1000000/4/12=20833.33元,2021年稅收折舊額=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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