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小夥伴提出以下問題:某員工因特殊原因,某月工資為零,單位隻為其繳納社保,報稅時應該如何申報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一、員工工資為0 ,單位如何繳納社保
企業申報繳納的社保,分為單位應承擔部分與個人應承擔的部分。所謂員工工資為零,企業承擔社保,要分以下兩種情況:
1.員工工資真實為零
企業隻承擔繳納的社保費用中由企業承擔的部分,應由員工個人承擔的社保部分,個人需要以現金形式交給企業,或者從後期工資裡扣除,這是真正意義上的零工資。
假設:該企業當月為該員工繳納社保1361.53元,其應由個人承擔部分為361.53元,需要員工當月将對應的現金交給企業,則當月該員工的工資為零元。會計處理如下:
1)計提該員工應由企業承擔的社保
借:管理費用-社保 1000元(企業承擔社保)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1000元(企業承擔社保)
2)企業繳納該員工的社保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1000元(企業承擔社保)
其他應收款-員工 361.53元(個人承擔社保)
貸:銀行存款 1361.53元
3)員工繳納個人承擔的社保對應的現金
借:庫存現金 361.53元
貸:其他應收款--員工 361.53元(個人承擔社保)
我們關注到,員工應承擔的361.53元的社保,并不需要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不計入企業費用。
4)個稅申報
次月申報該員工個稅時,其“累計收入”為企業上月為其申報的收入數,如果員工是第一個月入職,則其”累計收入“為零。
2.員工工資實際不為零
企業承擔社保,不僅僅承擔繳納的社保中由企業承擔的部分,應由員工個人承擔的社保部分,企業也不再收取現金或者在後期扣發,而是由企業全額繳納。
假設:該企業當月為該員工繳納社保1361.53元,其應由個人承擔部分為361.53元,但其個人應承擔部分由企業承擔,實則當月該員工的工資為361.53元,而不是零元。我們通過會計分錄分析可以更明了清晰:
1)計提該員工應由企業承擔的社保
借:管理費用-社保 1000元(企業承擔社保)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1000元(企業承擔社保)
2)企業繳納該員工社保的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1000元(企業承擔社保)
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 361.53元(個人承擔社保)
貸:銀行存款 1361.53元
3)企業負擔該員工社保,實則是企業将該員工應承擔的社保金額直接作為工資金額,直接扣除,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工資薪金 361.53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 361.53元(個人承擔社保)
通過以上會計分錄可以看出,該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應為361.53元,隻不過扣除361.53元應由個人承擔的社保金額後,實發為零,造成其當月工資為零的假象。
因此,企業在為該員工進行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時,其“累計收入”為企業“上月為其申報的收入數 361.53元”;如果員工是第一個月入職,則其”累計收入“為361.53元。
二、工資未發個稅先報,是否可行?
有些類型的企業,比如建築企業或者一些效益不怎麼好的企業,他們經常會出現工資幾個月發一次工資的情況,這個時候很多會計都會按月計提工資時候就把個稅算出來,然後給職工申報了。
這種情況本質上講就是工資未發,個稅先申報了。這個做法是否可行呢?
答:不行。
理論上,工資有工資所屬期、工資發放期、稅款所屬期、稅款申報期。
而個人所得稅申報時所涉及到的是工資發放期、稅款所屬期和稅款申報期,與工資所屬期無關。
工資發放期是指工資實際發放的日期,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工資實際發放的日期所屬的月份即為稅款所屬期,稅款所屬期下月的征期為該所屬期稅款對應的申報期。
納稅人應當按照工資發放期進行稅款的計算,在稅法規定的稅款申報期内進行稅款的申報。
也就是說,工資未發,不能先代扣代繳個稅。這個做法不合理,有違收付實現制原則。
三、注意了,9類風險點,不想被罰,趕緊對照自查!
為啥稅務局一查工資就會有問題?請對照自查一下,企業是否存在以下9類風險點。
9類風險點
1.工資個稅計算是否正确
2.人員是否真實
3.工資是否合理
4.是否申報了個稅
5.是否存在兩處以上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條規定:“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情形包括: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号),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内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報納稅。
6.是否存在已經離職人員未删除信息
7.适用稅目是否正确
重點檢查企業是否存在在計算個稅時是否故意把“工資薪金”項目轉換為“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把高稅率項目轉為低稅率項目,造成少申報個稅。
8.年終獎計稅方法是否正确
根據财稅[2018]164号,居民個人取得符合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單獨計算納稅,也可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注意: 在一個納稅年度内,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隻允許采用一次。
9.免稅所得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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