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治理領域,有一項古老的法治原則——法不溯及既往。該原則又被通俗地稱為“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其含義是指:新頒布的法律,隻适用于該法生效之後發生的行為或事件,而不能溯及适用于該法生效之前發生的行為或事件,也不能改變依據舊的法律已經産生的法律效果;對于該法生效之前的行為或事件,仍然适用“老”的法律,也即該行為或事件發生時有效的法律。
法不溯及既往作為一項在東西方傳統文化中均有淵源的古老法治原則,被絕大多數的法治國家所認可和接受,不僅集中體現了人類法治文化的傳承,而且具有時代意義和現實價值。在古羅馬時期,這一原則被提煉為“法律僅僅适用于将來”的法律格言;在中國,《唐律》中的《斷獄律》表述為“犯罪未斷絕适逢格改者,格重聽從犯時,格輕聽從輕法”。當今,諸多國家以憲法的形式确立這一項原則。我國《立法法》第93條将其确立為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同時為其他法律制度所體現。
為什麼要确立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呢?因為該原則本身是法的多項核心價值的内在要求和外在體現。首先,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緣于法的公開性、明确性和法律後果可預期性的需要。如果将一項法律适用于其頒布生效之前的行為或事件,由于行為人作出行為之時對該法的内容完全無法知曉,自然也就無法依據這些不可預知的法的内容理性地安排自己的行為。這種做法不僅無法有效發揮法的規範性作用,還會将行為人置于“對未來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完全無法預知”的恐懼狀态。其次,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是實現法的安定性價值和法的秩序價值的需要。一方面,法溯及既往會紊亂社會關系,如果将新生效的法律規則适用于之前的行為或事件,将會導緻大量行為主體依據新的法律來推翻之前已經确定的法律關系,從而徹底攪亂已經穩定下來的法律關系和社會狀态,人們将生活在“會被不确定的明天推翻今天”的惶恐狀态中;另一方面,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本身會削弱法的權威性和效力。如果允許法具有溯及力,人們考慮到今天依法形成的社會秩序明天極有可能被新法推翻,便不會忠實信奉并遵守今天的法律,法律的威嚴也會因此而喪失,社會便會陷入雖有法但不能依的混亂狀态。最後,“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是保障公民自由防止國家公權力濫用的需要。公民正是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明确自己的權利義務和行為界限,從而在法律允許的框架下享有廣泛的自由。如果允許法律溯及既往,将意味着公權力可以利用今天制定的法律對公民過去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使得公民依據行為當時的法律完全合法的行為在今天變成違法并被追責,也使得法律的提前預防機制變成了“事後算賬”,那麼公民的自由将徹底失去保障,現行法律的威嚴和國家公權力的公信力也會喪失殆盡。
關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我國《立法法》第93條明确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規定除外。”這一原則首先是一項立法原則,同時也折射為一項執法原則。那麼,我們在推進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現代化過程中,應當如何體現和遵循這項原則呢?
制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原則上不得出現可以溯及既往的規定。這意味着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生效日期或實施日期不得早于其按照法定程序通過并頒布的日期。隻有在“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時才可作特别的例外規定。現在還有個别部門和地方動辄以“公共利益”為由,在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擅自作出溯及既往的規定,這是對《立法法》第93條規定的誤解。
規章以下的其他規範性文件同樣不得作出溯及既往的規定。有一種觀點認為,《立法法》隻是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沒有規定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制定不得溯及既往,因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制定不受“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約束。這同樣是一種誤解。《立法法》當然隻能規定立法行為,不能去規定其他非立法行為,這是由《立法法》的調整範圍和立法使命所決定的。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不僅僅是一項立法原則。它作為一項法治原則,既适用于立法行為,也适用于執法行為;既适用于制定法律、法規和規章,也适用于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制定。
在執法環節嚴格禁止溯及既往。如果說,立法行為允許在極其嚴格的條件下作出溯及既往的例外性規定,那麼,執法行為是絕對不允許溯及既往的。所謂執法溯及,是指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于法律規定之外自行變通溯及既往。需要注意的是,執行溯及既往的法律,屬于立法溯及的延續,不屬于此處的執法溯及。執法行為嚴格禁止溯及既往,也是《立法法》第93條規定的應有之義,因為該條規定明确了例外性溯及既往的兩個必備條件:一是更加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二是必須立法明确規定。從而完全排除了執法行為在法律規定之外溯及既往的可能性。
國家治理中一個常見的誤區,是一些地方或者部門在各種“整治”活動中用新出台的标準或者文件去整頓過去的行為,将大量原先合法的行為也一并納入整治對象,這些違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做法,會嚴重侵害社會主體信賴利益。例如,一些地方為了更加便捷地實施新的城鄉規劃,經常繞開征地程序,以違反《城鄉規劃法》為由對老百姓于該法生效多年以前就已經建設完畢的建築以違法建築論處并予以拆除。再例如,一些地方為了美化市容市貌,用新出台的标準去清理整頓過去合法的甚至是鼓勵的街邊經營行為;或者在“運動式”執法中依據新的文件精神強制勒令企業或小區等更改地名,而不區分這些地名是否是經過合法審批而取得的。
中國社會正處于快速發展期和結構性轉型期,政府部門也因此而必須具備很高的治理效率,政府治理過程中,不斷出台新規,不斷采取新的治理措施甚至是階段性、臨時性治理措施,已成為新常态。但治大國如烹小鮮,無論是社會管理還是國家治理均應“恰到好處”,切忌“下藥過猛”和“一刀切”。學會運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牢記“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區分新舊行為,實行分類治理,可以有效避免“傷及無辜”“好心辦壞事”等現象,不僅能提升社會治理成效,也能提高政府公信力和人民群衆生活安定感與幸福感。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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