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異議,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相關信息作出存在異議的标注,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内進行核查和處理,并将結果書面答複異議人。
經核查,确認相關信息确有錯誤、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确認不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取消異議标注;經核查仍不能确認的,對核查情況和異議内容應當予以記載。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異議,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相關信息作出存在異議的标注,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内進行核查和處理,并将結果書面答複異議人。
經核查,确認相關信息确有錯誤、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确認不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取消異議标注;經核查仍不能确認的,對核查情況和異議内容應當予以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