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的作用及納稅人的義務?1.增值稅(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稅的作用及納稅人的義務?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稅的作用及納稅人的義務
1.增值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2)《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内銷售勞務,在境内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内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内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内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内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内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4)《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财稅〔2016〕25号)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在境内提供廣告服務,在境内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
2.消費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生産、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确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第四條 納稅人生産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産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産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産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3.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第三條 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内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産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4.個人所得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 在中國境内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内在中國境内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内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内在中國境内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号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号碼為納稅人識别号;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号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别号。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别号。
(2)《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
5.企業所得稅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适用本法。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内的企業。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内,但在中國境内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内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内所得的企業。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内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内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3)《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内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6.城鎮土地使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内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 <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号)第四條規定:“關于納稅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确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納稅。”
7.房産稅
《房産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房産稅由産權所有人繳納。産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産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産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産所在地的,或者産權未确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産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産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産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8.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産)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9.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10.耕地占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占用耕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本法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第二條 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其中用地申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由同級土地儲備中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門、單位履行耕地占用稅申報納稅義務。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11.車輛購置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挂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以下統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12.車船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屬于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繳納車船稅。第六條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13.船舶噸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第一條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港口進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稱應稅船舶),應當依照本法繳納船舶噸稅(以下簡稱噸稅)。
14.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内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15.資源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應稅資源的具體範圍,由本法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以下稱《稅目稅率表》)确定。
16.環境保護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17.煙葉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規定收購煙葉的單位為煙葉稅的納稅人。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煙葉稅。
18.關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五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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