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對七級工傷賠償标準作出了規定。通常情況下,由于工傷緻使七級傷殘的員工可以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金額是十三個月的員工本人工資。勞動、聘用合同期滿,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工傷保險基金會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标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