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考試,1981年經國務院批準創立,是對社會人員以學曆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通過國家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貫徹憲法鼓勵自學成才的有關規定,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以适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經過系統的學習後,通過畢業論文答辯、學位英語考核達到規定成績,符合學位申請條件的,可申請授予成人學士學位,并可繼續攻讀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
自考在缺考後,可繼續報名考試。自考通常不限制考試次數,以學分為主,直至考滿學分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