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在申請領用發票之前需要到稅務機關進行發票票種核定。已辦理發票票種核定的納稅人,當前領用發票的種類、數量或者開具額度不能滿足經營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調整。
一、報送資料
1.《納稅人領用發票票種核定表》
2.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件原件
3.發票專用章印模(首次核定時提供)
4.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
5.發票票種調整時提供:《發票領用簿》
二、辦理流程
三、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場所)
2.電子稅務局、移動終端、自助辦稅終端
具體渠道由省稅務機關确認。
四、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内容完整的,自稅務機關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辦結。
五、辦理結果
納稅人領取《發票領用簿》。
六、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隻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内容完整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票種核定可即時辦結。
4.電子發票隻發放電子數據。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5.納稅人申請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還需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事項。
6.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七、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号)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号)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八、表格填寫
填表說明:
1.本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設置。
2.适用範圍:本表适用于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用手續時使用。
3.填表說明:
(1)身份證件類型:是指購票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能證明經辦人身份的證件;(2)發票種類名稱:根據《發票種類代碼表》的“名稱”列填寫,詳見附件;
(3)申請發票票種核定操作類型:填寫增加、變更或删除;
(4)購票方式:填寫驗舊購新、交舊購新、批量供應或其他。
4.本表一式一份,由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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