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接收單位的,由單位辦理醫保手續。沒有接收單位的,個人應在終止原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後的三個月内參保繳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随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