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禮品卡的有效期,是商家與消費者的一種約定,如果消費者有異議,可以在與商家簽訂消費合同之前提出來。商家有權設定服務期限,但如果消費者在規定期限内沒有消費完,商家應退還消費者卡内的餘額。“過期作廢”的做法違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則,應視為無效;
2、消費者卡上的餘額屬于消費者的私有财産,商家“過期作廢”,使消費者無法再使用卡上餘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屬于不當得利。對于這種情況,經雙方協商可以延期,如果消費者不同意延期,商家應按法律規定将卡内餘額退還給消費者。
1、禮品卡的有效期,是商家與消費者的一種約定,如果消費者有異議,可以在與商家簽訂消費合同之前提出來。商家有權設定服務期限,但如果消費者在規定期限内沒有消費完,商家應退還消費者卡内的餘額。“過期作廢”的做法違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則,應視為無效;
2、消費者卡上的餘額屬于消費者的私有财産,商家“過期作廢”,使消費者無法再使用卡上餘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屬于不當得利。對于這種情況,經雙方協商可以延期,如果消費者不同意延期,商家應按法律規定将卡内餘額退還給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