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究竟登記在誰的名下?目前關于産權證上到底寫誰的名字主要有5種做法,不同的方案可能導緻不同的法律後果。戀愛中的男女應當對此有清晰的認識,然後再根據自己家庭和對方的實際情況選擇适合的方案,以免倉促決定後,家庭、戀人反目,産生不必要的矛盾。
一、寫“準夫妻”二人的名字
這是大多數戀人特别是女孩子的觀點,他們認為,既然房子買了是結婚用的,未來也是給他們居住的,當然應該寫戀人雙方的名字。
◆登記在“準夫妻”名下的法律後果
如果采用這種方案,那麼房屋将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财産,貸款也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也将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離異,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但如果購房後“準夫妻”并沒有進行婚姻登記,而是分手,那麼“準婚房”仍将認定為雙方共有财産,貸款也是為雙方的共同債務。但對于父母的出資,如果有相應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于“準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但如果雙方沒有結婚,父母就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上海一家法院此前就出現過這樣的判例。
二、寫父母的名字
這是很多男方家長的觀點。他們認為,雖然房子買了是結婚用的,但畢竟戀人們還沒有登記,有的期房還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到時候分手了該怎麼辦。況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戀人們并沒有什麼投入,因此寫父母的名字也比較保險。
◆登記在父母名下的法律後果
如采用這種方案,房屋将被認定為父母的财産,貸款也認定為父母的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擔。但如果結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于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向父母的借貸,并要求父母返還并平均分割。
三、寫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這種做法也較為普遍,往往是因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來還貸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這婚房應算是男方家的财産。
◆登記在男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後果
若采用這種方案,房屋将認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産,貸款也認定為他們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由他們共同享有或承擔。而男方的相應産權分額屬于婚前個人财産,根據新的婚姻法,這部分财産并不因結婚而産生共有的結果。但如果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女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于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财産,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還并平均分割。産權證登記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後果亦是這樣。
四、寫雙方父母和“準夫妻”的名字
很多人認為,與其那麼麻煩,不如把雙方所有人都登記到産權證上,這樣大家都有權利,公平合理。
◆登記在雙方父母和準夫妻名下的法律後果
若采用這種方案,房屋将認定是準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共有财産,貸款也認定為其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擔。如果婚後僅用夫妻雙方的婚後收入還貸的,雙方離婚,對于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财産,雙方父母則無權享有該部分财産。
五、隻寫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在由“準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獨自承擔所有房款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婚後因父母的介入而産生不必要的麻煩,很多戀人選擇了這種方案。
◆隻登記在男方或女方名下的法律後果
這種情況需要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這屬于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财産,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若出現離婚,該房産仍屬于原産權人;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但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認定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雙方未結婚,該房屋屬于産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如果雙方結婚,則屬于産權證下該方的個人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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