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權抗辯理由有:
1、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複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
2、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0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或者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收回土地使用權抗辯理由有:
1、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複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
2、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0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或者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