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産預售許可證辦證流程如下:
1、受理。開發企業按房管所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房地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内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2、審核。房地産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
3、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準予預售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發送開發企業,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内向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不予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房地産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加蓋房地産管理部門的印章。
4、公示。房地産管理部門作出的準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衆有權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