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出爐?人民網北京4月30日電 近年來,城市化進程加速推進,越來越多的小區拔地而起,物業糾紛随之增多,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2020年5月1日,《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将取代2010年10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條例》實施在即,對小區業主來說,會有哪些新變化呢?,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新版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出爐?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新版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出爐
人民網北京4月30日電 近年來,城市化進程加速推進,越來越多的小區拔地而起,物業糾紛随之增多,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2020年5月1日,《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将取代2010年10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條例》實施在即,對小區業主來說,會有哪些新變化呢?
“業主”身份的判斷
根據《條例》的規定:
房屋的所有權人是業主,
其次,公房尚未出售的,産權單位是業主,已經出售的,購房人是業主。北京地區有許多的公房,這些公房大多數屬于職工的福利分房,這些房屋有的進行了房改,出售給職工,有些雖然未進行房改,但是職工一直居住,對于上述房屋的業主身份的界定,《條例》也進行了明确,以房屋是否出售作為節點來判斷業主是産權單位還是購房人。
再次,業主還包括:一是尚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是基于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旨在轉移所有權的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築物專有部分的單位或者個人;二是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三是因繼承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個人;四是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五是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
維護業主權利 知情權行使有保障
為充分保障業主知情權的行使,《條例》給物業公司或其他物業服務人設定了公示的義務,明确規定了物業服務人應當公示的信息:
一是上一年度物業服務合同履行及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本年度物業服務項目收支預算。業主交納了物業費,對于交納的物業費,物業公司是如何使用的,收入多少,支出多少。新的一年,物業公司的收支預算情況如何,這些情況物業公司應當向業主進行公示。
二是上一年度公共水電費用分攤情況、物業費、公共收益收支與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小區的公共區域由物業公司進行維護和管理,在公共區域也會産生一些費用,例如水電費等。還有一些小區的公共區域會進行出租或者其他利用,相應會産生收益。另外,小區業主在購買新房時都會交納一筆專項維修資金,對于專項維修資金,有的小區會支取并使用。按照《條例》規定,上述内容均是物業公司應當公示的内容。
三是物業管理區域内車位、車庫的出售和出租情況。《條例》規定,物業公司對于車位、車庫的出租和出售的情況也應當公示,便于業主知曉上述信息并據此作出對自己有利的決策。
對于應當公示的内容,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設置公示欄,如實公示,并且要及時更新信息,也可以通過互聯網方式告知業主。對上述内容的了解和知悉,不僅方便業主知曉物業服務的詳細情況,也方便業主對小區物業服務人的行為進行監督。
明确禁止事項 業主在小區不可任性而為
近年來,小區業主破壞建築承重結構、違法搭建、侵占綠地等現象屢見不鮮。本次《條例》根據實踐情況,對業主在物業管理區域内不得實施的行為進行了明确規定:
一是破壞或擅自拆改建築物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私搭亂建、私挖地下空間;
二是私拉電線;
三是違規占用、堵塞、封閉消防、疏散通道。
利害關系人發現違規行為後,可以向業委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公司、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業委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公司在收到投訴、舉報後應及時核實信息,信息屬實的要及時進行勸阻,勸阻無效的,要向小區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或行政執法機關報告,行政機關對上述行為可進行行政處罰,包括責令限期改正、拆除、罰款等在内。
參與小區管理 業委會委員、候補委員任職有條件
在了解了業主的權利和義務後,可能有很多業主想參與到小區管理,為小區出份力,參與管理比較直接的方式是在業主大會成立後,參選業主委員會。
《條例》對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任條件進行了明确規定,除了要具備業主身份、熱愛公益、遵紀守法、本人或近親屬與物業公司無直接利益關系等條件外,還要求按時足額繳納物業費、不存在欠繳專項維修基金或其他應分攤費用以及未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等情況。對于上述條件,想參選的業主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按時足額繳納物業費,不存在欠繳專項維修基金或其他應分攤費用的情況。
二是未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朱紫陽谷培培 張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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