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授權委托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1、标題“勞動仲裁授權委托書”;
2、寫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3、寫明委托事項,委托時間;
4、委托人本人簽字并注明日期。
法律依據: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五條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