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距今已有千年,中間發生無數次天災與戰禍,但有一部分宋朝建築物存留至今,讓今人得以一睹千年前的建築風采,如建于北宋大中祥符年間的浙江甯波保國寺大殿,建于皇祐年間的河北正定隆興寺轉輪藏殿,建于北宋中期的山西長子縣文廟大成殿、重修于崇甯年間的太原晉祠聖母殿;等等。
當然,并不是說宋朝就沒有“豆腐渣工程”,那個時候肯定也發生過橋梁、城牆、樓房、倉庫因建築質量不過關而突然倒塌之類的事故。
不過,為了對付此類“豆腐渣”,宋人發展出一套相當完備的工程質量監控制度。
《營造法式》相當于給宋朝的公共工程建設制定了一個ISO質量标準
現在,當人們說起中國古代建築史時,有一部宋人著作無論如何都是無法繞過去的,那就是成書于北宋元符三年(1100年)的《營造法式》。
該書由時任大宋“中央工程院”(将作監)總工程師的李誡編撰而成,并于崇甯二年(1103年)刊行。
所謂“營造”,是工程建築的意思,“法式”,即規則、标準的意思。這部《營造法式》實際上就是宋朝的公共工程建設标準,對土石方工程(壕寨)、石方工程(石作)、大型木料工程(大木作)、小型木料工程(小木作)、泥水工程(泥作)、制磚與制瓦工程(磚作、瓦作)、裝修工程(雕作、彩畫作)等13個工種的選料、規格、設計、施工、流程、質量,都作出了詳細的規範。其中木料與磚的規格都實現了模數化。
宋朝建築物的鬥拱通常由上千個構件組成,榫卯複雜,必須一一對榫精準;宋朝修建城牆的用磚,往往由不同的窯廠燒制。如果不對木料、磚的尺寸加以标準化,很難想象一項大型工程能夠順利完工。材料的模數化,不但可以大大提高工程建設的效率,還能夠保證施工的質量。
對于建築物的質量而言,地基是極關鍵卻又容易為人疏忽的一個環節,許多建築物之所以在地震中倒塌,跟忽略了地基質量不無關系。因此,《營造法式》對修建城牆、房屋的地基建設标準也提出嚴格規定。
總而言之,從質量管理的角度來說,《營造法式》的發布,相當于給宋朝的公共工程建設制定了一個ISO質量标準,工匠如果嚴格按照《營造法式》的要求選料、設計、施工,不難建造出可抗擊“××年一遇”地震的工程。宋朝負責工程質量監管的部門,也可以依照《營造法式》的标準,對竣工的公共工程質量進行驗收。
因此,宋政府對建築質量不過關的工程,也常常以“不如法”“不中程”來表述,這樣的用詞表明宋政府已經确立了一套驗收工程的國家标準。
宋政府對公共工程實行“保質期”制度
上面所說是宋朝工程質量監控體系的其中一項制度:公布“營造法式”,設立公共工程建設标準。
此外,宋政府還對公共工程實行“保質期”制度,即工程完工、投入使用後,在若幹年限内如果發生破裂、損隳、洩漏、墊陷等質量問題,則追究設計方、施工方與監修者的刑事責任。這個“保質期”一般是五年,重要的工程是八年。
宋仁宗天聖年間,朝廷聽聞各地“修蓋舍屋”,“多不牢固”,便要求有關部門加強對工程質量的檢測,“添差監官點檢,須要牢固”,并重申一道立法:“今後所修舍屋、橋道,舊條:若修後一年墊陷,原修都料(工程設計者)、作頭(工頭)定罪,止杖一百,二年内減一等;未滿三年,又減一等。監修者又減一等。如歲月未久,具名聞奏嚴斷。雖差出改轉,及經赦恩,亦仰根逐,劾罪以聞。今差監官點檢催促,須是盡料修蓋,久遠牢壯。今後應修蓋舍屋、橋道等才了,書寫記号闆訖,如修後未五年墊陷,并以前條年分下逐年遞減一等斷遣,遇赦不原。”
——意思是說,房屋、橋梁等公共工程,如果在完工後一年内發生墊陷,負責該工程的設計者與工頭,将被處以杖一百的刑罰;如果是二年内發生墊陷,刑罰減一等;以此類推,直至滿五年。監修者受到的責罰比設計方、施工方又減一等。這些罪罰不得赦免,即使相關責任人已調離原職位,也不得免于追究。
另外需要提請注意的是,五年的“工程保質期”隻是針對“墊陷”之類的一般性質量問題,并不适用于惡性的建築事故。如果發生倒塌之類的嚴重事故,問責将不受五年保質期之限,懲罰無疑也會更加嚴厲。
如宋真宗時,由于對“天雄軍修城不謹,戰棚圮”事故負有責任,一個叫做賈繼勳的官員被開除公職,流放汝州;另外兩名官員被削職,發配許州、滑州服役。
宋政府對所有公共工程建設推行“物勒工名”的制度
那麼新的問題來了:如果一個公共工程在使用多年後才發生事故,宋政府又如何确認當初的設計方、施工方與監修者是哪些人?
這個問題不難。因為宋政府還對所有公共工程建設推行“物勒工名”的制度。
所謂“物勒工名”,是指國家強制工匠在他們制造的器物上刻上自己的名字,一旦發現産品的質量問題,即按名字追溯制造者的責任。據說早在春秋時已經有了“物勒工名”的制度,《呂氏春秋》載,“物勒工名,以考其誠。工有不當,必行其罪,以窮以情。”當時的兵工廠,都要求工匠在所造兵器勒刻名字,作為對兵器質量的擔保。
宋政府将這一制度應用到工程營造中,景德三年(1006年)六月,由于“近日京中廨宇營造頻多,匠人因緣為奸利,其頻有完葺,以故全不用心,未久複以損壞”,宋真宗下诏申明一道法令:“自今明行條約,凡有興作,皆須用功盡料。仍令随處志其修葺年月、使臣工匠姓名,委省司覆驗。”
即要求以後凡興建公共工程,必須保證質量,竣工後在所修建築物找個地方,标明建造的時間、施工的工匠與監工的姓名。現在越來越多的建築工程也開始标明設計方與承建方的名稱,這既是國際通行慣例,也算是對“物勒工名”傳統的繼承。
需要說明的是,在宋代,“物勒工名”傳統已開始演化成“商标”形态。這是因為,“物勒工名,以考其誠”開始隻是強制性的責任認定,但在漫長的演進過程中,它使一部分優秀工匠的名字脫穎而出,成為獲得廣泛信任的品牌。
當品牌形成之後,擁有這一品牌的工匠就會一改被動的“物勒工名”,而主動在自己制造的産品上留下獨有的标志,以便跟其他人的同類産品區分開來。于是“商标”便産生了。
今天我們從出土的宋代銅鏡、銀铤以及宋版書籍上,都可以看到制造者留下的标志。這些标志,通常都是工匠出于防僞、宣傳品牌之考慮而主動留在産品上的,并不是為了應付官方的強制“勒名”要求。
各個行會組織通常都會對本行的産品質量提出“行業标準”
工匠所隸屬的行會,也會對工匠的作業流程、産品質量提出規範和要求。
宋朝是中國曆史上結社很發達的時期,南宋時,杭州的行會多達“四百十四行”,其中工匠所組織起來的行會,又叫做“作”,有“碾玉作、鑽卷作、篦刀作、腰帶作、金銀打作、裹貼作、鋪翠作、裱褙作、裝銮作、油作、木作、磚瓦作、泥水作、石作、竹作、漆作、釘鉸作、箍桶作、裁縫作、修香澆燭作、打紙作”等二十幾種。
出于對行業聲譽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理性考慮,各個行會組織通常都會對本行的産品質量提出“行業标準”,比如在北宋汴京,“凡百所賣飲食之人,裝鮮淨盤合器皿,車檐動使(用具)奇巧,可愛食味和羹,不敢草略。……稍似懈怠,衆所不容。”這個“裝鮮淨盤合器皿”,應該就是汴京的飲食行會制定的“行業标準”,“衆所不容”的“衆”,非指公衆,而是本行行衆。
清代光緒年間,某地泥作匠行業公所訂立行規,其中有一條即規定:“泥牆須包三年,如三年内倒塌者,歸泥匠賠修”。加入本行會的所有泥作匠,均須遵守這一條款。我相信宋朝的木作、磚瓦作、泥水作、石作,也有類似的行規。
講述至此,我們可以發現,宋朝的工程質量監控制度至少包涵了四個層面:國家制定的工程建設标準;政府強制推行的“物勒工名”制;五年“保質期”制;工匠行會自行訂立的“行業标準”。無論是哪一種質量保證舉措,即使放到今日社會,也未為過時。
古代尚未發明鋼筋水泥混凝土技術,而且古人習慣使用比石料更容易耗損的土木材料,但是,隻要嚴格把好質量關,古人卻能建造出比某些混凝土工程還要耐久的建築物,其中一些建築物還經受住千年時光的侵蝕,留存至今日,讓人不能不對創造奇迹的先人緻以崇高的敬意。
(作者為文史學者)
原标題為《宋代如何治“豆腐渣工程”》
來源 北京日報|作者 吳鈎
編輯:袁昕
流程編輯 劉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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