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
(三)家庭收入要求
(四)提出申請前5年内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除家庭成員贈與供應标準:對申請購買經适房的,按照下列标準供應:
1、單人,購買一套。
2、2人或者3人家庭,購買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家庭,購買一套三居室。
4、家庭人員較多、人員代際結構較複雜,或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同意,可以酌情放寬住房供應标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