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财物、責令停産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暫扣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收繳、銷毀也屬于行政處罰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