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轉自訴案件不适用反訴制度。公訴轉自訴案件其實是對公安機關、檢察院行為的一種審查,是一種監督糾錯機制。它本質上仍是公訴案件,隻不過賦予了被害人自訴的救濟權利,因此是不允許反訴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将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内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将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