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是需要繳納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來延續使用年限的,但是就住宅70年産權到期自動續期和40年産權到期按法律規定辦理暫無明确細則,要繳納多少費用,怎麼繳納都沒有明确規定。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房屋外,其它的房屋應當予以批準。獲得批準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房産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需要強制拆掉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産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産,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